一、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繼承規定
我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可以說是在不斷的發展不斷的進步在一些專利制度也越來越完善了,那么大家對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知識又了解多少呢?今天法律快車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有關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繼承規定的法律知識,想必大家也很好奇吧,那我們一起看下文吧。
一、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繼承規定
關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承繼性問題,現行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無明確規定。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未注冊商標所有權人的一項民事權利,其承繼性主要通過《民法總則》《商標法》《繼承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得以體現:
(一)未注冊商標屬于知識產權,依法具有承繼性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商標屬于知識產權的種類之一,是商標權利人享有的專有的民事權利。未注冊商標既是對不同商品和服務進行區分和競爭的標識,也是經營者商品和服務質量、商業信譽及形象的維護和保證。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一樣,屬于知識產權,是商標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民事權利。雖然《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等商標管理法律法規僅對注冊商標的變更、轉讓、許可和繼承等行為進行了規范,但《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等商標管理法律法規未禁止未注冊商標變更、轉讓、許可和繼承等行為,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九條“民事權利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行為、事實行為、法律規定的事件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取得”的規定及“法無禁止皆可為”法律適用原則,未注冊商標依法應具有承繼性。
(二)《商標法》未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主體限定為“最初使用人”或者“商標權人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時使用人”
《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于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從該規定來看,商標在先使用須滿足四個要件:一是他人商標使用行為應出于善意,且早于商標權人的商標注冊申請日;二是他人實際使用的商標與商標權人注冊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且使用的商品類別相同或類似;三是他人實際使用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四是他人使用范圍未超過原有范圍。在上述要件中,《商標法》將商標在先使用權主體限定為“他人”,未使用“未注冊商標最初使用人”或者“商標權人遞交商標注冊申請時未注冊商標使用人”等限定語。很明顯,在商標在先使用權爭議中,不管未注冊商標的正在使用者是未注冊商標最初使用人本人,還是未注冊商標的受讓人、繼承人等正在使用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人民法院都應結合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依據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其使用未注冊商標是否屬于合法取得或者承繼進行認定。在承繼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只要未注冊商標最初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符合《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商標在先使用四個要件,該未注冊商標的承繼人就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在實踐中,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將商標在先使用主體限定為“在先使用人本人”,該認識無疑是錯誤的。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承繼的表現形式分析
由于《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設定的商標在先使用權是解決注冊商標與未注冊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情況下,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與未注冊商標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的利益分配問題,因此,商標在先使用權承繼實質上是未注冊商標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承繼。依據商標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并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商標爭議行政處罰案例、人民法院有關商標爭議判例來看,商標在先使用權承繼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商標在先使用權承繼的表現形式
對于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產權轉讓、終止等原因導致其整體權利義務發生變更或轉移,由其權利義務變更或轉移后的承繼者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
2.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商標在先使用權承繼的表現形式
對于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個體工商戶或者自然人,個體工商戶業主或者自然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個體工商戶業主或者自然人因疾病、年老等個人身體原因不能繼續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不愿繼續從事經營活動的,由其指定的一人或者多人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個體工商戶業主通過協議等形式轉讓個體工商戶整體資產(含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由受讓方享有商標在先使用權。
(四)承繼人行使在先使用權的特殊規定分析1.承繼人行使在先使用權的限制規定
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如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認定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具有商標在先使用權,那么,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未注冊商標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未注冊商標承繼人行使商標在先使用權時,也應遵守上述限制規定,不能超出未注冊商標最初使用人(或者未注冊商標的正在使用者)在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日之前使用未注冊商標原有商譽覆蓋的地域范圍。承繼人從事與該商標有關的生產經營活動,只要不超出原有商譽覆蓋的地域范圍,均屬于合法行為。另外,如果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要求承繼人對未注冊商標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承繼人應對未注冊商標標識添加適當標記,以便于社會公眾對爭議商標及其各自所涉及的商品進行辨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認。
2.承繼人在先使用權終止的特殊規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首次受理之日后中斷使用3年以上的,不得繼續使用”。依據該規定,如果爭議商標屬于已連續使用至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的商標,且與他人在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那么,未注冊商標所有人依法享有在先使用權。但是,在商標局首次受理新放開商品或者服務項目之日后,如果商標在先使用權人中斷使用未注冊商標時間超過3年的,不得繼續使用,不得再以在先使用權提起抗辯。
二、商標先用權的范圍有哪些?
在先使用權的范圍包括兩個方面:第一,就商標而言,在先使用人不得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近似于注冊商標。如果在先使用人改變原商標圖樣使之更加有別于注冊商標,應當允許并鼓勵此種改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改變該服務商標的圖形、文字、色彩、結構、書寫方式等內容,但以同他人注冊的服務商標相區別為目的而進行的改變除外”。例如,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為印刷體的“長城”,注冊商標由手寫體“長城”兩字和“長城圖形”組合而成,如果在先使用人將其商標“長城”字體做接近于注冊商標字體的改變,或者加上“長城圖形”,就屬于不正當使用,應當予以禁止。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不改變字體的前提下在“長城”之前加上表示地理位置的“山海關”字樣,使其商標改變為“山海關長城”,則此種改變為更有別于注冊商標的改變,應當允許并予以鼓勵。第二,就使用商品或者服務而言,在先使用人只能在原使用商品或者服務上繼續使用,不得擴大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范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增加該服務的服務項目”。例如,在先使用商品所使用的商品為第25類“襯衫”,注冊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服裝、領帶、鞋、帽”等。其中“襯衫”與“服裝”屬于類似商品,則在先使用人只能繼續在“襯衫”商品上繼續使用其商標,既不得在“領帶、鞋、帽”使用,也不得在“襯衫”以外的服裝產品(如西服、褲子等)上使用其商標,否則構成對注冊商標的侵害。
三、商標在先使用權的地域限制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服務商標繼續使用問題的通知》第3條規定使用人“不得擴大該服務商標的使用地域”。在商標法修訂過程中,也曾設有商標在先使用權條款并規定有地域限制。本文認為,商標在先使用權作為侵害商標權的抗辯事由,其功能主要在于對抗商標注冊人的侵權請求。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人繼續使用其商標以加上適當標示為條件,從而與注冊商標形成區分,避免消費者的混淆。只要滿足這一區分要求,就不會損害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因此,不宜限定在先使用人繼續使用其商標的地域范圍。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未注冊商標與注冊商標一樣,屬于知識產權,是商標權利人享有的專有民事權利。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未注冊商標依法應具有承繼性的。如需了解更多關于商標在先使用權的繼承規定的內容,歡迎登陸法律快車官網,將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